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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
时间 : 2020-08-07 09:39:17 浏览量 :

(1)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赔偿30万

案例5261]被告人张津4102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1653县人,系个体业主。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志泉。李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津龙的脸上,张拿过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张津龙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当日下午5时许,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但张没有还手。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张津龙的颈部,继续殴打张。由于李身高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挣脱不开。张津龙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志泉乱捅,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没有再捅李。李志泉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张津龙却用水果刀对李志泉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张津龙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张津龙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李志泉重伤。从这个角度看,张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李志泉一只手夹住张津龙的颈部,另一只手用拳猛击张的头部,致使张无力反抗,挣脱不得,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李身强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是为了摆脱李的不法侵害才用水果刀乱捅的。乱捅中,李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停止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张也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由此可见,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观方面特别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人的防卫意识,并通过刑法中“错误理论”中的认识错误来区别“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防卫意识判决行为的合法性,区别“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特别强调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的时间与方法,以及对抗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以“正在进行”(即紧迫性)限制其正当防卫的时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方法与程度“大体相当”的判断,限制其行为“防卫过当”。

本案例中之所以产生以上不同意见,究其原因,是基于对以下问题理解不同所致。其一,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二,关于无限度防卫的范围。

故意伤害与防卫过当定罪有什么区别?

(1) 定罪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别考虑:

1、概念上的定义: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主观条件或者防卫意图:

故意伤害是故意而为,防卫过当指的是身体遭受侵害时的正当防卫超出了一定的限度。

3、对象条件:

防卫过当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4、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即"先下手为强"叫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5、起因条件的判断:

防卫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也就时说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

(2) 故意伤害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3) 防卫过当主观必须是过失,故意伤害是故意。且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怎么判罚?

(1)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司法实践看,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2) 一、你朋友是不是致人重伤,并不是那个司法部门说着算的事,应当经过伤情鉴定程序确定。

二、是不是正当防卫以及是不是防卫过当,最终要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认定,现在讨论的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并非最终结论。

三、如果经过伤情鉴定程序鉴定为重伤,你朋友的行为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那么,你朋友的行为就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公安机关就要启动刑事程序,直到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时,人民法院量刑时先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先确定一个刑期。尔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再根据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进行量刑。从理论上判断,重者三年以下刑期,轻者免除处罚。

(3) 这个你得找一个专业的律师,既然是防卫过当,那么肯定要负责的,关键是怎样鉴定,到底应该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就很关键而且很难探讨。

(4) 正当防卫,不负责任,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的,造成损失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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